公告「第一金彭博巴克萊美國10年期以上金融債 券指數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中 華民國(下同)108/9/30評價日每受益權單位實配金額
1.事實發生日:108/10/15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39元。3.因應措施:(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39元。(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臺幣390元整。(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8年10月23日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08年10月27日(四)收益分配基準日:
108年10月27日(五)除息交易日: 108年10月21日(六)收益分配發放日:
108年11月19日(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利息收入,扣除各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有權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2.
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以外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3.
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108年11月19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二)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持身分證正本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