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108/10/17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8年6月25日至26日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委託環保署環境檢驗所認證之檢測公司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排放管道中戴奧辛檢測,其檢測結果戴奧辛濃度未符合排放標準,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遭裁處罰鍰新台幣45萬元。3.處理過程:繕具訴願書逕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議,以維護我司之權益不受侵害。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45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案裁處書中並未回覆我方陳述意見書所提,檢測程序不符的反證,為維護我司之權益不受侵害,將依規定向環保署提出檢測公司未依「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作業規範」進行管道採樣檢測,檢測無效之訴願。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