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108/11/18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1年起分別將中國專利及專有技術授權大陸地區佛山振宣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麒鼎貿易(廈門)有限公司、州巧科技(廈門)有限公司、蘇州州巧精密金屬有限公司並各簽訂專利與專有技術轉讓合約,未經許可赴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之行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3.處理過程:本公司已主動向投審會陳報,並將依罰緩金額繳納。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22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經濟部函文要求,於6個月內依相關規定向投審會提出申請許可。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