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8/11/272.發生緣由:本公司接獲金管會證期局裁罰函文
(1)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
(2)違反之事實理由:公司未依金管會108年10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34515號函 規定重行公告申報108年第2季財務報告。
(3)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公司之違規行為
,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3.因應措施:本公司已發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展期。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