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8/12/042.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今日接獲桃園市政府府勞資字第1080306817號函,有關
本公司勞工申請本公司歇業事實認定結果。(2)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108年12月2日會同勞方代表、資方代表及相
關單位至本公司及廠場進行實地查察,決議以108年12月1日作為 歇業基準日。查察結果概要如下:
(一)龍潭廠:辦公及生產場域皆無營運跡象亦無人員進出,另巡 視外圍廠區無貨車及人員流動情形,應已無營業事實。
(二)楊梅廠:工作場域無營運跡象亦無人員進出,另辦公行政區
域無商業營運接洽行為,應已無營業事實。(3)本件歇業事實認定僅供勞工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勞
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及資遣費、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及就業促
進津貼之用。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