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 (未上市) 跨業營收認列 統一準則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收入是衡量企業營運情況的重要標竿,也是所有財務報表使用者最關心的項目之一,當所有企業致力於跨足新產業或開發新業務、追求營收創新高時,如何正確認列及衡量收入十分重要。    現行的收入認列主要是規範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下稱IFRS 15),該準則於2018年1月1日生效適用。
  證交所指出,在適用IFRS 15前,收入認列的規定分散在數個準則╱解釋中,按照企業銷售的產品╱勞務類型分別依不同的準則規定認列收入。
  如果是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合約,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IAS 18)的規定處理,商品銷售在商品的風險報酬移轉時點認列收入,提供勞務原則上採完工百分比法認列收入。提供建造服務的合約,按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約」(IAS 11)的規定採完工百分比法認列收入;當銷售涉及客戶忠誠計畫,則按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13號「客戶忠誠計畫」的規定處理。
  證交所表示,在IFRS 15生效後,已經取代前述的準則及解釋,改以一套單一且全面之規定適用於各個產業,企業在正常營運活動下提供客戶的商品或勞務,無論是何種型態或性質,都依據IFRS 15規範的五步驟模型認列收入,因此可促進跨產業財務報表的可比較性。<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