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09年2月6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豐商銀)文書名稱: 民事判決處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
108年度重上字第147號2.事實發生日:109/02/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9年1月31日作成民事判決,駁回本公司上訴4.處理過程:徵選並委任律師提起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有關本公司重整計畫附件十九兆豐商銀、第一商業銀行、臺灣銀行自貸案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訴訟爭議比照本件最終判決結果辦理,本件判決結果將影響有擔保重整債權人及無擔保重整債權人之受償率。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徵選並委任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重整計畫以法院最終判決結果為處理依據。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