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7 證交所 證交所加強查核IPO簽證

臺灣證券交易所最新修訂「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對於涉及缺失的簽證會計師懲處,改為證交所得直接向該會計師進行處置,視情節輕重處以「函知改善」、「陳報主管機關」或「拒絕其簽證公司之審議」,藉此強化要求簽證會計師善盡查核責任。
  證交所表示,過去初次申請上市案的簽證會計師若涉及違法缺失,證交所會提請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予以記點缺失,並報主管機關交付懲處。新規定頒布,將改為證交所得對會計師提出處置。
  證交所指出,若會計師有符合規定所列之行為缺失,證交所將先請該會計師就情事出具書面說明,併同相關缺失資料,由證交所經理部門決議後,視情節輕重擇一為處置,包括一、函知會計師確實改善,二、公告證交所發現會計師缺失及陳報主管機關,三、提請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討論和決議是否拒絕審議該會計師簽證的上市公司。
  若會計師遭處以第三項懲處,證交所將自公告次一日起後二到四個月,均拒絕該會計師簽證的上市申請案,並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另外,會計師簽證財報若涉及虛偽、隱匿情事,證交所也將檢具事證送請投保中心參酌辦理。
  證交所規範簽證會計師的缺失行為,包括財報未正確或據實查核、應揭露事項未按要求揭露、未按公認審計原則和會計師查核規則辦理、預估財測並未依核閱要點進行、或其他經證交所認定不法等九點。
  證交所強調,簽證會計師應善盡查核責任,提升簽證品質,避免投資人權益受到危害。本次共修訂「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第2條至第6條、「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6條及第7條、 「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4條之一,以及「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第2條。<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