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新醫藥 (興櫃) 代子公司Belite Bio, Inc 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2/172.發行期間:實際發行日期於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授權子公司董事會訂定之,並於該子公司董事會通過首次授予日起十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公司或其子公司之員工、經理人、董事、顧問等;實際得被授予認股權之人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等,並經董事會同意核定之。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960,08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960,08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授權由董事會訂定,惟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普通股面額或給予日之公允價值孰高者。針對於給予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子公司10%以上表決權之認股權人,若該認股權人選擇取得符合獎勵型認股權憑證(Incentive
Stock
Options)之認股權,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下列兩者孰高者:普通股面額或給予日之110%公允價值。若子公司股票已於公開之有價證券市場交易,則該公允價值應為給予日之收盤價格;若尚未於公開之有價證券市場交易,則該公允價值得由董事會依實際狀況訂定之。二、權利期間: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給予日後10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或喪失行 為能力不在此限。三、認購股份之種類:公司普通股股票。四、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因可歸責於認股權人之事由而致其與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聘僱關係終止:
若認股權人有失職、違反本公司規定等重大過失之情形,則已既得但尚未執行及 尚未既得之認股權憑證,皆於認股權人離職日起失效。
2.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已既得之認股權憑證,由認股權人、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自離職日(或死亡日
)起12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屆滿未執行之認股權即自動失效;未既得之認 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離職日(或死亡日)起失效。
3.若聘僱關係因前述以外之其他事由而終止,尚未既得之認股權即於認股權人離職
日起失效;已既得但尚未執行之認股權,得於認股權人離職日起3個月內執行,
期間屆滿未執行之認股權即自動失效。五、其他認股條件:無。8.履約方式: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於認股權存續期間,除因認股權憑證轉換而發行新股外,遇有公司資本結構改變時(即辦理股票分割、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出售重大資產或是控制權有重大變動時,得由董事會通過,依比例調整可認購股數及/或執行價格。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認股權人依認股權辦法之約定,通知公司欲執行認股權之意,並繳納股款和稅款後,由公司發給新股。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權利義務與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